本行提供沪股通股票服务,从而让您能够买卖于内地市场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是由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在中国内地与香港两地证券市场建立的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旨在实现两地投资者直接进入对方市场的目标。
在沪港通项目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与上交所将建立市场间买卖盘传递技术设施,从而让各自市场的投资者能够买卖在对方市场上的特定范围股票(称:沪港交易通;包括沪股交易通与港股交易通)。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与中国结算将负责为各自市场的沪港通交易进行结算、交收并提供包括登记存管和代理人/名义持有人等相关服务(称:沪港结算通;包括沪股结算通与港股结算通)。
交易额度
沪股交易通达成的交易初期将受制于一个跨境投资总额度(即总额度)以及一个每日额度。
北向投资额度 |
|
总额度:3,000亿元人民币 |
每日额度:130亿元人民币 |
总额度及每日额度按「净买盘」的基础计算。根据此原则,不计额度结余多少,投资者均可随时出售跨境证券。
北向交易总额度的余额将于上交所市场收市后在香港交易所网站刊发。每日额度的余额将每隔1分钟在香港交易所网站及每隔5秒钟透过专用网关「CCOG」及OMD指数传输专线发布。
总额度之操作:
联交所将按下列方式计算及发布北向交易总额度余额:
总额度余额=总额度-买盘成交总额+卖盘成交总额(按【加权平均费用】计算)
如总额度余额少于每日额度,北向买盘将于下一交易日暂停。但投资者仍可继续出售沪股通股票,令总额度余额增加。一旦总额度余额回到每日额度水平或以上,联交所就恢复北向买盘服务。
每日额度之操作:
联交所实时监察北向每日额度的用量。每次收到及执行北向订单时,北向每日额度余额都会更新。
每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盘订单+卖盘成交金额+微调
视乎总额度余额,每日额度每日更新及维持相同。未使用的每日额度不会结转至下一日的每日额度。
一旦北向每日额度余额于连续竞价时段(连续交易)降至零或交易已超过余额,日内余下时间将不再接受买盘订单。视乎总额度余额,联交所将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北向买盘服务。
一旦北向每日额度余额于开市集合竞价时段降至零或交易已超过余额,新的买盘将被驳回。不过,由于取消订单在开市集合竞价时段很普遍,北向每日额度余额或可于竞价时段完结前已快速回复正数水平。届时,联交所将再次接受北向买盘订单。
须注意,已获接受的买盘订单不会因每日额度用尽受影响,除非交易所参与者取消订单,否则将维持在交易所的订单纪录内。
沪股通交易安排
项目 |
沪股通 |
买卖指示 |
只接受限价订单 |
合资格股票 |
上证180指数的成份股、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H股同时在联交所上市及买卖的上交所上市A股 |
股票编号 |
均为6位数字 |
交易货币 |
人民币 |
每手单位 |
100股 |
最大买卖盘 |
100万股 |
最低上落价位 |
0.01元人民币 |
价格限制 |
不超过上日收市价的±10% (被纳入风险警示板的沪股(即ST股票及*ST股票)的价格限制为±5%) |
回转交易(即日鲜) |
不允许回转交易 |
交收周期 |
股票会在T日交收,而款项则会在T+1日交收 |
交易时间
上交所交易时段 |
上交所交易时间 |
开市集合竞价 |
09:15–09:25 |
连续竞价(早市) |
09:30–11:30 |
连续竞价(午市) |
13:00–15:00 |
于09:20-09:25,上交所不接受取消买卖盘的指令;
于09:10-09:15、09:25-09:30、12:55-13:00,上交所不会处理任何指令,直
至开市为止,但联交所仍接受买卖盘订单及取消买卖盘的指令;
在开市集合竞价时段未被撮合的买卖盘订单将自动进入连续竞价时段。
交易收费及税项
客户交易时,除本行佣金收费外,主要交易收费及税项如下表︰
项目 |
税率 |
付费方 |
收费方 |
|
经手费 |
成交金额0.00487% |
买卖双方 |
中国的证券交易所 |
|
证管费 |
成交金额0.002% |
买卖双方 |
中国证监会 |
|
过户费 |
根据中国结算沪港通规则支付 |
按成交金额的:0.002% |
买卖双方 |
中国结算 |
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支付,作为香港结算提供沪股结算服务之收费 |
按成交金额的:0.002% |
|||
交易印花税 |
成交金额0.1% |
卖方 |
国家税务总局 |
有待进一步与监管及税务部门确定的收费及税项:
项目 |
细节 |
收费方 |
新的中央结算系统收费 |
· 就沪股通股票向结算参与者提供托管及代理人服务的新收费 · 待香港证监会批准 |
香港结算 |
红利税 |
· 适用于红利及送股 · 待国家税务总局厘清 |
国家税务总局 |
资本增值税 |
· 适用于股份卖出 · 待国家税务总局厘清 |
国家税务总局 |
红利税将于沪股通股票发行人及中国结算分派时预扣。
披露责任
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当任何一名投资者持有或控制上交所上市发行人已发行股份达5%时,其须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证监会及有关交易所汇报,并通知上市发行人。该投资者将不得于该三日内买卖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股份。
就该投资者而言,每当其持股量的增加或减少达至5%,即须于三日内作出披露(披露对象及方式同上)。由披露责任发生当日起至作出披露后两个工作日内,该投资者不得买卖该上市发行人的股份。
若该投资者的持股量变动少于5%,但导致其所持或所控制该上市发行人的已发行股份总量低于5%,投资者亦须于三日内披露有关信息。
持股限制
根据现行内地法规,单一境外投资者(即QFII及RQFII)于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战略投资者规定所容许的除外);所有境外投资者于一家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当个别A股的境外持股比例合计达到26%,上交所将于其网站(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diclosure/qfii)刊发通知。当境外持股比例合计超过30%,有关境外投资者须于五日内以「后买先卖」原则出售股份。
透过沪港通买入的沪股通股票将与经由QFII及RQFII买入的股份合计,受同一境外持股限制所规限。一旦中国的证券交易所通知联交所个别沪股通股票的境外持股比例合计达到28%,任何有关该沪股通股票的进一步买盘即不获接纳,直至该沪股通股票的境外持股比例跌至低于26%。当境外持股比例合计超出30%而多出之数来自沪港通,香港交易所将识别出有关交易所参与者,并强制要求该参与者出售股票。
当个别沪股通股票的境外持股比例合计达到28%时,香港交易所将在其网站公布停止接纳该股票的买盘,并在境外持股比例跌至低于26%时公布重新接纳买盘。
即使境外持股比例合计已经超出30%,投资者仍可继续出售沪股通股票。若出售行动令该股票的境外持股比例总额于五个交易日内跌至低于30%界线,被通知须减持股票的交易所参与者可向联交所申请豁免强制出售。
交易所参与者需监察其客户于中国的证券交易所的股票持仓量,并提醒他们遵守单一境外投资者10%持股比例的限制,以及就强制出售的可能性对客户提出预警。
资料来源:香港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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