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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背景简介

    • 于2014 年11 月17 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推出 「沪港通」,成功建立中国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实现两地市场(香港及上海)买卖盘相互传递,从而让各自市场的投资者能够买卖在对方市场上市的股票。沪港通成功推出后,为进一步拓展中港两地的互联互通,联交所及深圳交易所(深交所)决定合作,在仿效沪港通的框架下,推出「深港通」服务。

    • 香港与海外投资者透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机制分别买卖上交所及深交所股票,称为「沪股通」及 「深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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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额度

    • 香港与海外投资者买卖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 (北向交易,合资格股票详见下述交易安排),分别受制于不同的每日额度,由联交所、上交所及深交所分别监控。

      北向投资额度
      每个市场每日额度: 130 亿元人民币

    • 每日额度按「净买盘」的基础计算。基于此原则,投资者的卖盘不受每日额度结余所限制。北向每日额度的余额将每隔1 分钟在香港交易所网站及每隔5秒钟透过专用网关「CC OG」及OMD 指数传输专线发布。

    • 每日额度余额 = 每日额度 - 买盘订单 + 卖盘成交金额 + 微调

    • 每日额度将会每日更新及维持相同水平。未使用的每日额度不会结转至下一日的每日额度。

    • 一旦北向每日额度余额于开市集合竞价时段降至零或交易已超过余额,新的买盘将被驳回。不过,由于取消订单在开市集合竞价时段很普遍,北向每日额度余额或可于开市竞价时段完结前已回复正数水平。届时,联交所将再次接受北向买盘订单。

    • 一旦北向每日额度余额于连续竞价时段降至零或交易已超过余额,日内余下时间将不再接受买盘订单。同样安排也适用于深交所的收盘集合竞价时间。须注意,已获接受的买盘订单不会因每日额度用尽受影响,除非相关交易所参与者取消订单,否则此等订单将分别保留于在上交所及深交所的订单纪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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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交易安排#

    项目 沪股通 深股通
    买卖指示 只接受限价订单
    合资格证券 详情请参阅港交所网页的相关资料
    股票编号 均为 6 位数字
    交易货币 人民币
    每手单位 100 股
    最大买卖盘 100 万股
    最低上落价位 股票:0.01元人民币
    ETF:0.001元人民币

    价格限制 不超过上日收市价的 ± 10%
    (就上交所及深交所指定的ETF而言为 ± 20%)
    (被纳入风险警示板的沪股/深股(即ST股票及*ST股票)的价格限制为±5%)
    回转交易(即日鲜) 不允许
    (于T日买入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后仅可于T+1日或之后卖出) T+1
    交收周期 股票会在T日交收,而款项则会在T+1日交收

    #交易安排详情请参阅香港联合交易所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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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时间

    上交所交易时段 上交所交易时间
    开市集合竞价 09:15 - 09:25
    连续竞价(早市) 09:30 - 11:30
    连续竞价(午市) 13:00 - 15:00

    • 于09:20-09:25,上交所不接受取消买卖盘的指令;
    • 于09:10-09:15、09:25-09:30、12:55-13:00,上交所不会处理任何指令,直至开市为止,但联交所仍接受买卖盘订单及取消买卖盘的指令;
    • 在开市集合竞价时段未被撮合的买卖盘订单将自动进入连续竞价时段。

    深交所交易时段 深交所交易时间
    开市集合竞价 09:15 - 09:25
    连续竞价(早市) 09:30 - 11:30
    连续竞价(午市) 13:00 - 14:57
    收盘集合竞价 14:57 - 15:00
    • 于09:20-09: 25、14:57-15:00,深交所不接受取消买卖盘的指令;
    • 于09:10-09:15、09:25-09:30、12:55-13:00,深交所不会处理任何指令,直至开市为止,但联交所仍接受买卖盘订单及取消买卖盘的指令;
    • 在开市集合竞价时段未被撮合的买卖盘订单将自动进入连续竞价时段,在连续竞价时段未被撮合的买卖盘订单将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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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收费及税项

    客户交易时涉及的佣金、税项及其他收费,请参阅本行证券买卖服务收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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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责任

    • 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当任何一名投资者持有或控制内地上市发行人已发行股份达5%时,其须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证监会及有关交易所汇报,并通知上市发行人。该投资者将不得于该三日内买卖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股份。
    • 就该投资者而言,每当其持股量的增加或减少达至5%,即须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披露(披露对象及方式同上)。由披露责任发生当日起至作出披露后两个工作日内,该投资者不得买卖该上市发行人的股份。 若该投资者的持股量变动少于5%,但导致其所持或所控制该上市发行人的已发行股份总量低于5%,投资者亦须于三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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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股限制

    • 根据现行内地法规,单一境外投资者(即QFII ,RQFII 及经沪港通/深港通)于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于一家上市公司A 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30%。

    • 当个别A 股的境外持股比例合计达到26%,上交所及深交所将于其网站刊发通知: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diclosure/qfii (上交所)
      http://www.szse.cn/main/disclosure/news/qfii/(深交所))。当境外持股比例合计超过30%,有关境外投资者须于五个交易日内以「后买先卖」原则出售股份。

    • 透过沪港通买入的沪股通股票及透过深港通买入的深股通股票将与经由QFII 及RQFII 买入的股份合计,受同一境外持股限制所规限。一旦上交所╱深交所通知联交所个别沪股通╱深股通股票的境外持股比例合计达到28%,任何有关该沪股通╱深股通股票的进一步买盘即不获接纳,直至该沪股通╱深股通股票的境外持股比例跌至低于26%。当境外持股比例合计超出30%而多出之数来自沪港通或深港通,香港交易所将识别出有关交易所参与者,并强制要求该参与者出售股票。

    • 当个别沪股通/深股通股票的境外持股比例合计达到28%时,香港交易所将在其网站公布停止接纳该股票的买盘,并在境外持股比例跌至低于26%时公布重新接纳买盘。

    • 即使境外持股比例合计已经超出30%,投资者仍可继续出售A 股股票。若出售行动令该股票的境外持股比例总额于五个交易日内跌至低于30%界线,被通知须减持股票的交易所参与者可向联交所申请豁免强制出售。

    • 交易所参与者需监察其客户于上交所及深交所的股票持仓量,并提醒他们遵守单一境外投资者10%持股比例的限制,以及就强制出售的可能性对客户提出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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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香港联合交易所

    欢迎按入
    常见问题了解更多沪股通/深股通交易资料。就沪股通/深股通的总体安排详情,请参阅香港联合交易所网页。

    就本行提供之沪股通/深股通股票服务有任何疑问,请向本行职员查询。


    风险披露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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