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沪股通/中华通)证券交易服务的风险
1. 客户的中华通证券投资可能受中国及香港法律及规例,以及中国及香港的证券交易所、结算所及监管机构的规则所影响。
2. 买卖中华通证券须受制于可在无须给予通知的情况下不时予以变更的限制,包括交易日、前端监控、只供沽出的中华通证券、最大跨境投资额度、每日额度(如果北向交易的总额度余额少于每日额度,北向买盘将于下一交易日暂停,直至总额度余额回到每日余额水平为止。如果每日额度用尽,除非另有决定,买盘将不获接受。除非另有决定,卖盘将继续获接受)。北向交易将只可在香港市场及相关中国市场均开放进行交易及交收,以及两地市场的银行均提供银行服务的日子进行交易。在落卖盘订单时,客户必须确保有足够股份存放在其设于银行的证券账户。如果股份乃存放在该证券账户之外,则客户必须在沽出日(T日)开市之前将股份转移至该证券账户;否则客户将不得在T日出售有关股份。
3. 客户的中华通证券可能受制于证券交易所或结算所规定的强制出售安排。概无保证可在所有情况下或在任何时间购买或沽出任何中华通证券。
4. 客户买卖中华通证券的指示可能不获接受,客户可能须受中国监管机构调查,客户的资料可能须予披露,以及如果客户违反或未能符合相关中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适用的法律及规例,客户须承担法律后果。
5. 北向交易(即在中国的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只会以人民币进行结算,而现时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并须受中国政府的规例所规限。人民币兑换港元或客户所在地货币的汇率波动将会影响客户投资的价值,即使人民币投资的价格维持不变。
6. 北向交易并不受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与投资者透过香港经纪买卖其他外地股票的情况相类似),亦不受中国投资者保障基金及其背后的理据所涵盖。
7. 银行的责任将只限于向客户交代其在实际记存于其经纪设于香港结算所的账户内的任何证券或以任何货币为单位的款项中所占的份额。如果中国结算所违约,香港结算所的法律责任将只限于通过可用的法律途径及中国结算所的清盘程序(如适用)向中国结算所追讨所欠的股票及款项。
8. 客户将承担须在中国及在香港以人民币及以港元支付的一切税项、费用、收费及征费,包括中国的印花税、所得税及/或预扣税。
9. 客户的资料或会被披露予在中国及在香港的相关经纪、代理人、交易所、结算所、监管机构及税务机构或其他主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