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银行」) 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致客户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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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客户在开立或延续账户、建立或延续银行信贷或银行提供服务时,需要不时向银行提供有关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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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若未能向银行提供该等资料可能会导致银行无法开立或延续账户或建立或延续银行信贷或提供银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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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客户与银行在延续正常业务运作中,例如:当客户开出支票或存款时,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作为银行所提供服务一部分的交易时,银行亦会收集客户的资料。银行亦会向第三方(包括客户因银行产品及服务的推广以及申请银行产品及服务而接触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收集与客户有关的资料(包括从获核准加入多家个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模式的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接收个人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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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客户的资料可能会用于下列用途: | ||||||||||||||||||||
(i) | 考虑及评估客户有关银行产品及服务的申请; | ||||||||||||||||||||
(ii) | 提供服务和信贷融通给客户之日常运作; | ||||||||||||||||||||
(iii) | 在客户申请信贷时,及于通常每年进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别信贷复核时,进行信贷调查; | ||||||||||||||||||||
(iv) | 编制及维持银行的信贷评分模式; | ||||||||||||||||||||
(v) | 协助其他在香港获核准加入多家个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模式的信贷提供者(以下简称「信贷提供者」)进行信用检查及追讨欠债 | ||||||||||||||||||||
(vi) | 确保客户持续维持可靠信用; | ||||||||||||||||||||
(vii) | 设计供客户使用的财务服务或有关产品; | ||||||||||||||||||||
(viii) | 推广服务、产品及其他标的(详情请参阅以下(七)段); | ||||||||||||||||||||
(ix) | 计算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债权和债务; | ||||||||||||||||||||
(x) | 向客户及为客户的责任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 ||||||||||||||||||||
(xi) | 履行根据下列适用于银行或银行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资料的义务、规定或安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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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 | 遵守银行集团为符合制裁或预防或侦测清洗黑钱、恐怖分子融资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任何方案就于银行集团内共用资料及资讯及/或资料及资讯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义务、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 ||||||||||||||||||||
(xiii) | 使银行的实际或建议承让人、或银行对客户享有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拟成为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及 | ||||||||||||||||||||
(xiv) | 与上述有关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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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银行会对其持有客户资料保密,但银行在认为有需要或适当时可把该等资料提供给下述各方作以上(四)段列出的用途: | ||||||||||||||||||||
(i) | 就银行业务运作向银行提供行政、电讯、电脑、付款或证券结算或其他有关服务的任何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方服务供应者; | ||||||||||||||||||||
(ii) | 任何对银行有保密责任的人士,包括银行集团内已承诺保持该资料保密的成员公司; | ||||||||||||||||||||
(iii) | 付款银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载有关于收款人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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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客户因申请银行产品及服务而选择接触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 | ||||||||||||||||||||
(v) |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包括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所使用的任何中央资料库之经营者),以及在客户欠账时,则可将该等资料提供给收数公司; | ||||||||||||||||||||
(vi) | 银行根据对银行具法律约束力或适用的任何法律规定,或根据及为符合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作出或发出的并期望银行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导,或根据银行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的任何合约或其他承诺(以上不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而有义务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该等资料的任何人士; | ||||||||||||||||||||
(vii) | 银行的任何实际或建议承让人或就银行对客户享有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及 | ||||||||||||||||||||
(vi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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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资料可能被转移至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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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就客户(不论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身分,以及不论以客户本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于2011年4月1日当日或以后申请的按揭有关的资料,银行可能会把下列客户资料(包括不时更新任何下列资料的资料)以银行及/或代理人的名义提供予信贷资料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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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在直接促销中使用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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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银行可能把银行不时持有的客户姓名、联络资料、产品及服务组合资料、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背景及人口统计数据用于直接促销; | ||||||||||||||||||||
(ii) |
可用作促销下列类别的服务、产品及促销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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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上述服务、产品及促销标的可能由银行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赠而言)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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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除由银行促销上述服务、产品及促销标的以外,银行亦拟将以上(七)(i)段所述的资料提供予以上(七)(iii)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该等人士在促销该等服务、产品及促销标的中使用,而银行为此用途须获得客户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 | ||||||||||||||||||||
(v) | 银行可能因如以上(七)(iv)段所述将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获得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如银行会因提供资料予其他人士而获得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银行会于以上(七)(iv)段所述征求客户同意或不反对时如是通知客户。 | ||||||||||||||||||||
如客户不希望银行如上述使用其资料或将其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销用途,客户可通知银行行使其选择权拒絶促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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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使用本行应用程式介面(「API」)向客户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转移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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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根据条例中的条款及根据条例核准和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任何客户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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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查核银行是否持有他/她的资料及查阅该等资料; | ||||||||||||||||||||
(ii) | 要求银行改正任何有关他/她的不准确的资料; | ||||||||||||||||||||
(iii) | 查明银行对于资料的政策及惯例和获告知银行持有的个人资料种类; | ||||||||||||||||||||
(iv) | 查询并获银行回复,例行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收数公司披露的资料类别,及获银行提供进一步资料,以便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收数公司提出查阅和改正资料的要求;及 | ||||||||||||||||||||
(v) | 就银行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的任何账户资料(为免生疑问,包括任何账户还款资料),于全数清还欠账后结束账户时,指示银行要求信贷资料服务机构自其资料库中删除该等账户资料,但指示必须于账户结束后五年内提出及于紧接终止信贷前五年内没有任何拖欠为期超过60日的欠款。账户还款资料包括上次到期的还款额,上次报告期间(即紧接银行上次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账户资料前不多于31日的期间)所作还款额,剩余可用信贷额或未偿还数额及欠款资料(即过期欠款额及逾期还款日数,清还过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数清还拖欠为期超过60日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 ||||||||||||||||||||
(十) | 如账户出现任何拖欠还款情况,除非拖欠金额在由拖欠日期起计60日届满前全数清还或已撇账(因破产令导致撇账除外),否则账户还款资料(定义见以上(九)(v)段)会在全数清还该拖欠还款后被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继续保留多五年。 | ||||||||||||||||||||
(十一) | 如客户因被颁布破产令而导致任何账户金额被撇账,不论账户还款资料有否显示任何拖欠为期超过60日的还款,该账户还款资料(定义见以上(九)(v)段)会在全数清还该拖欠还款后被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继续保留多五年,或由客户提出证据通知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其已获解除破产令后保留多五年(以较早出现的情况为准)。 | ||||||||||||||||||||
(十二) | 根据条例的条款,银行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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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任何关于查阅或改正资料,或索取关于资料政策及惯例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资料保护主任 交通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中环毕打街20号 传真: 2833 6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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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银行在批核信贷申请时,可能参考由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有关客户的信贷报告。假如客户有意索取有关报告,可要求银行提供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联络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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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本通知不会限制客户在条例下所享有的权利。 |
日期:2022年9月
注意:本通知中英文本如有歧异,概以英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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